司法警察办执行案件成了刑事追责的重灾区,执行其实是最容易出事的
近日,有自媒体发文称,近年来,听闻周边地区司法警察通报被检察院立案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相当大部分都是因为涉及执行案件中存在失职以及滥用职权。翻开近些年查处的司法贪腐案例,执行部门人员已经成了司法贪腐案件的重灾区,很多司法警察都是在参与执行案件办理中涉案的,有的直接是在执行局岗位上落马被查的。
文章提到,一年轻法警,参加工作第一年就安排执行办案,从来没有学过法律,根本搞不清抵押优先的这些规则,有些当事人的诉求根本听不懂搞不明白,因为他也不知道法律怎么规定的;遇上一个代理律师,提出了一些法律问题,不管是执行流程的,还有法律权属的,有些法警能回答,可有根本回答不了,似懂非懂的。
如此的法律知识储备,如何应对复杂的财产权属分配?不用说面对司法掮客的诱惑,就是想一心公正办案,没有法律规定掌握和准确适用上足够的识别力和判断力,如何做出正确的执行司法裁决?而一旦做出了执行裁决的话,就会涉及到执行财产未来无法回转的问题,严重的可是涉及到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问题了。
一个官司打了好几年,千辛万苦拿到了胜诉判决,但胜诉不是目的,能按照判决获得执行才是诉讼的最终目的,因此,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员,才是当事人司法流程最后要接触和依靠的。当然,也就成了案件各方当事人,最终要争议和争取的部门和人员。
司法审判工作,法官不得不遵守应诉答辩、举证质证、开庭审理、裁判说理等诉讼程序规定,尽管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也不得不考虑网上和本院上级法院的同类案件裁决标准。
执行案件,没有什么程序性法律约束,什么时间开展执行,有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有没有尽到了查找财产线索的职责,有没有穷尽用足执行手段和力度,留给执行人员的可操作空间大了。
绝大多数案件,执行人员的执行方式和执行积极性,就能影响和决定执行结果。对于不想执行的案件,“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是“执行难”,就可以打发掉那些根本不能提供对方财产线索的执行申请。
案件当事人现在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不知道自己案件被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的原因,但不代表将来不会知道,一旦将来的知道的话,势必会引发一场追责纠纷。此外,当事人当时可能不明白法律对于财产权属的规定,也不代表将来不知道、不明白法律规定......
只要严格依法办事,不仅在程序上,还要在实体上,准确界定财产权属的性质,用足用尽法律规定的执行权限和财产追查方式,才是避免自己执行的案件未来陷入麻烦的可能。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责任心,当然,也包括克服侥幸心,才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基础,而没有学过专业法律知识的司法警察,明显不具备这样的从业基础。
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执行案件太多,结案压力巨大,一旦被追究责任的话,这些显然不是什么免责的理由。近几年,国家对于司法领域的反腐力度越来越大,牵出了不少的执行领域贪腐人员。值得注意的是,导致司法人员落马的,不仅仅有贪腐行为,更有渎职行为。检察机关部门职能转隶之后,专门设立部门,突出对于司法审判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能,其刑诉法保留的十四类案件的刑事侦查权中,就有对于司法人员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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