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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办执行案件成了刑事追责的重灾区,执行其实是最容易出事的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曾经本号发过一篇《让司法警察去承办执行案件,真的好吗?》的网友来稿文章,文章以一种委婉的写法,提出了一个很现实的司法问题,那就是,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司法警察挂着员额法官的名义实际直接承办执行案件的现象。
文章写道,身在司法警察,并非法律科班出身,却在像其他法官、执行员一样,工作内容是,出具法律文书裁判执行争议和事项,决定财产的权属、人身的强制措施等。当事人提出的很多法律问题,让他倍感压力,不得不东拼西凑的学习法律知识,应对普通老百姓还行,可遇到专业法律人士,自己现学的那点法律知识,根本应付不了。
不知道以上的文章,有没有引起重视?不过,在不少司法机关的官宣文章里,时不时会见到,安排司法警察具体承办诉讼业务、执行业务,被当成改革内容的宣传材料。
例如,某法院的官宣里就有:某某法院在执行局增设指挥中心,将原由立案庭行使的诉前保全、业务庭承担的诉讼保全工作集中到指挥中心统一行使。指挥中心由3名在编法警和2名书记员组成,负责土地、房屋、车辆、银行、证券等集中查扣保全工作,形成了一个集约化、简明化、分段实施的执行流程,提高了执行效率。


近日,有自媒体发文称,近年来,听闻周边地区司法警察通报被检察院立案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相当大部分都是因为涉及执行案件中存在失职以及滥用职权。翻开近些年查处的司法贪腐案例,执行部门人员已经成了司法贪腐案件的重灾区,很多司法警察都是在参与执行案件办理中涉案的,有的直接是在执行局岗位上落马被查的。

一直以来,在强调司法审判办案的法院内部,执行部门是被看作不需要什么专业法律知识,只要能抓人,能找到财产就行的地位看待的,长期被部队转业干部充当着办案主体。为了充实办案力量、确保办案数量,很多行政编制上属于司法警察,甚至是招聘性质的司法警察,被安排到了执行部门从事执行工作,对外也是宣称是执行员。
一度,法院的执行员也是着装司法警察制服的,也就更不好区分执行人员和司法警察了。法律知识不足,他们中的很多人,办案就是主要靠生活经验和威吓力。遇到执行案件异议,要么尽量不予答复,要么口头询问他人或是汇报领导。司法改革后,虽然实现了员额法官带队执行案件,但一些法院还是将法官名下的案件,直接分配给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执行员全程办理,法官只是署名而已。
随着我国财产权属类型越来越复杂,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属类型越来越明细,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员财产权属意识越来越高,实际上对于掌管生效司法文书执行、决定涉案财产权属分配的执行法官、执行辅助人员,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文章提到,一年轻法警,参加工作第一年就安排执行办案,从来没有学过法律,根本搞不清抵押优先的这些规则,有些当事人的诉求根本听不懂搞不明白,因为他也不知道法律怎么规定的;遇上一个代理律师,提出了一些法律问题,不管是执行流程的,还有法律权属的,有些法警能回答,可有根本回答不了,似懂非懂的。

如此的法律知识储备,如何应对复杂的财产权属分配?不用说面对司法掮客的诱惑,就是想一心公正办案,没有法律规定掌握和准确适用上足够的识别力和判断力,如何做出正确的执行司法裁决?而一旦做出了执行裁决的话,就会涉及到执行财产未来无法回转的问题,严重的可是涉及到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问题了。

一个官司打了好几年,千辛万苦拿到了胜诉判决,但胜诉不是目的,能按照判决获得执行才是诉讼的最终目的,因此,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员,才是当事人司法流程最后要接触和依靠的。当然,也就成了案件各方当事人,最终要争议和争取的部门和人员。

司法审判工作,法官不得不遵守应诉答辩、举证质证、开庭审理、裁判说理等诉讼程序规定,尽管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也不得不考虑网上和本院上级法院的同类案件裁决标准。

执行案件,没有什么程序性法律约束,什么时间开展执行,有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有没有尽到了查找财产线索的职责,有没有穷尽用足执行手段和力度,留给执行人员的可操作空间大了。

绝大多数案件,执行人员的执行方式和执行积极性,就能影响和决定执行结果。对于不想执行的案件,“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是“执行难”,就可以打发掉那些根本不能提供对方财产线索的执行申请。

案件当事人现在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不知道自己案件被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的原因,但不代表将来不会知道,一旦将来的知道的话,势必会引发一场追责纠纷。此外,当事人当时可能不明白法律对于财产权属的规定,也不代表将来不知道、不明白法律规定......

只要严格依法办事,不仅在程序上,还要在实体上,准确界定财产权属的性质,用足用尽法律规定的执行权限和财产追查方式,才是避免自己执行的案件未来陷入麻烦的可能。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责任心,当然,也包括克服侥幸心,才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基础,而没有学过专业法律知识的司法警察,明显不具备这样的从业基础。

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执行案件太多,结案压力巨大,一旦被追究责任的话,这些显然不是什么免责的理由。近几年,国家对于司法领域的反腐力度越来越大,牵出了不少的执行领域贪腐人员。值得注意的是,导致司法人员落马的,不仅仅有贪腐行为,更有渎职行为。检察机关部门职能转隶之后,专门设立部门,突出对于司法审判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能,其刑诉法保留的十四类案件的刑事侦查权中,就有对于司法人员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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